中新社呼和浩特5月1日电(记者 李爱平)《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,这是内蒙古自治区*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,填补了该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空白。
该《条例》共8章70条,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、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、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、加强社会协同、保障与监督、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。
内蒙古是中国*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,长期以来,内蒙古各族人民守望相助、团结奋斗,赢得并呵护了“模范自治区”的崇高荣誉。
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消息指,该《条例》的出台,对于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、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大意义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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